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心智科學與法律專題研究二
Mind sciences and the law(Ⅱ) 
開課學期
111-2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授課教師
吳建昌 
課號
LawILS7007 
課程識別碼
A41 M1280 
班次
 
學分
2.0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四3,4(10:20~12:10) 
上課地點
 
備註
教室霖1703。法研所及醫學教育暨生醫倫理研究所優先.其他所系同學選課.須先經過授課老師同意。
限碩士班以上
總人數上限:6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心智科學與法律專題研究」(Mind Sciences and the Law)這門課,主要目標在於探討在「意思」、「行為」、「能力」、「責任」、「危險」、「自由」及「權利」等概念及相關社會制度中,心智科學與法律這兩種治理人的行為的學門,如何在「人心」(human mind)的建構上產生互動(衝突或並容),以達到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從廣義而言心智科學包含精神醫學、神經科學、心理學、人類學等等。精神醫學自其發展伊始,即帶有某種「法律性」(forensicity);法律作為社會治理(social governance)的制度,乃構築於其對於被管制對象─「人」─之理解與假設上,法律之語彙與管制措施經常需要確定行為人之心理狀態,因此精神科醫師(psychiatrists)經常以研究人心之專業身份參與法律事務之決定,與法律人(lawyers)共同決定人的「處置」(disposition)。然而在其發展之歷程中,精神醫學與法學在多種議題上發生過激盪、衝突與互相為用等複雜之關係。因此本堂課將會以實際案例(台灣或美國)作為引子,藉由討論,從精神醫學與法律這兩種架構交錯分析,探討國家如何藉著人心的建構來達到治理(govern)「異常人」及「正常人」並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
而隨著神經科學的發展,我們也見到歐美國家學者探討神經科學與各種社會人文學門的關係,例如神經倫理學(neuroethics)、神經法律學(neurolaw)、神經經濟學(neuroeconomics)等等,而神經法律學的探討範疇包括:法律的神經科學基礎(neuroscience of the law)、神經科學為法律服務(neuroscience for the law)、以法律管制神經科學(neuroscience by the law)。這些發展,對於上述傳統的精神醫學與法律之論述,產生了衝突、互補或交融之效果,因此,原來之「精神醫學與法律專題研究」的課程名稱改為「心智科學與法律專題研究」,俾能廣泛地將研究人類心智的科學學門(精神醫學、神經科學、心理學、人類學等等)與法律的關係納入本門課的範疇,幫助法學背景為主的同學們掌握較新的心智科學發展以及主要的相關法律議題。 

課程目標
本堂課將分成兩個部分,在第一部份,老師將對於心智科學(尤其是精神醫學)以及心智科學與法律進行介紹。
在第二部分的每一堂課,老師將預先發給同學在本學期將進行討論之問題、參考案例以及基本讀物(通常兼顧正反意見),而讀物(分成必讀與選讀)份量以不造成大家過度負擔為原則。之後,每堂課主要進行方式:老師會先對某問題做介紹,同學再報告老師指定的案例或讀物(若同學們有自行蒐集的補充素材更佳)整理成文字摘要(PPT檔較佳,word檔案亦可),進行報告(每堂課一個題材,每題材至少兩人,通常一正一反,或者同時有幾種不同的想法),報告之後由老師與同學們進行自由討論,最後老師進行補充講解。在本堂課中,老師所扮演之角色,包括法律分析教育者及心智科學(主要為精神醫學)專家,可以協助同學們更了解心智科學與法律的各種可能面向的探討。
本課程期待參與的同學能夠與老師共同自我教育,因此強調課堂上的面對面的思辨討論。在課堂上,各種築基於「對於人心之假設」之社會制度皆可被檢討,因此永遠都有正反兩面(或多面)意見發展之可能性,而心智科學與法律除了是分析的工具外,本身同時也成了被檢視的對象。本課程期待藉由案例中所呈現之問題,讓同學們採取立場進行討論,同學們在其發展論述之過程中,將更能認識到各種論述之共同點與相異點,以及這些論述預設之背景知識為何。期待在整個學期的課程後,同學能夠初具分析批判心智科學與法律相關政策與制度之能力,對其將來從事相關法律工作時有所助益。 
課程要求
以出席(20%),課堂表現(含同學交出的課堂報告檔案)(30%),及期末一篇7,000-10,000字之論文(50%)作為考核標準。
同學在論文中必須展現其論述之條理性、創造性與說服力;「完整地」描述他人的想法絕對無法獲得高分;超長論文將遭到扣分。沒有繳交課堂報告檔案者,成績將會大受影響,沒有繳交期末論文報告者,一定會被當掉。繳交方式:以電子檔寄到老師的信箱,老師收到後一定回信確認。
同學可以善用上課休息時間或者在下課時間以e-mail 與老師溝通擬定期末報告的題目,這是合理學習的過程,請同學們善用此一資源。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另約時間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No.
項目
百分比
說明
1. 
出席 
20% 
 
2. 
課堂表現(含同學交出的課堂報告檔案) 
30% 
 
3. 
期末報告 
50% 
一篇7,000-10,000字之論文 
 
針對學生困難提供學生調整方式
 
上課形式
作業繳交方式
考試形式
其他
由師生雙方議定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2/23  課程介紹 + 精神醫學之簡介I 
第2週
3/02  邱銘章教授專題演講:失智症之介紹 
第3週
3/09  精神醫學簡介 II + 心智科學與法律簡介 I 
第4週
3/16  心智科學與法律簡介 II 
第5週
3/23  心智科學與法律簡介 III 
第6週
3/30  準備週(不上課) 
第7週
4/06  準備週(不上課) 
第8週
4/13  準備週(不上課) 
第9週
4/20  案例:Muse v. Charter Hospital of Winston-Salem, Inc., 452 S.E.2d 589 (1995)
問題:精神科醫師該為他所治療的精神科病人的自殺負責嗎?  
第10週
4/27  問題:是否應合法化醫師加工自殺? I
案例:Washington vs. Glucksberg, 521 U.S. 702 (1997), 
第11週
5/04  問題:是否應合法化醫師加工自殺? II
案例:Carter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2015 SCC 5, [2015] 1 S.C.R. 331 
第12週
5/11  案例:A poorly recovering, still bedridden, 76-year-old stroke patient contracts pneumonia while still in hospital. The condition is quite serious, but readily treatable with antibiotics. The attending physician orders an I.V. line to apply this medication, and also to restore hydration. The patient is alert, communicative, and shows clear signs of comprehension.
Compare the following cases. (i) A nurse prepares to insert the line, and explains to the patient the nature and purpose of the procedure. The patient gives a clear sign of acquiescence, and the line is immediately inserted. (ii) A nurse prepares to insert the line, and explains to the patient the nature and purpose of the procedure. The patient gives a clear sign of refusal….(Quoted from: WILKS, Ian. Asymmetrical competence. Bioethics, 1999, 13.2: 154-159.文章第1頁。)
問題:意思能力之實質標準需要依照個人決定之風險程度而調整嗎? 
第13週
5/18  案例:秋七月,秦桓公伐晉,次於輔氏。壬午,晉侯治兵於稷以略狄土,立黎侯而還。及洛,魏顆敗秦師於輔氏。獲杜回,秦之力人也。初,魏武子有嬖妾,無子。武子疾,命顆曰:「必嫁是。」疾病,則曰:「必以為殉。」及卒,顆嫁之,曰:「疾病則亂,吾從其治也。」及輔氏之役,顆見老人結草以亢杜回,杜回躓而顛,故獲之。夜夢之曰:「余,爾所嫁婦人之父也。爾用先人之治命,余是以報。」 (《左傳.宣公十五年》)
問題:我們該尊重失智者「在失智前拒絕延命治療之指示」或「在失智後要求延命治療之指示」? 
第14週
5/25  官方文件: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General Comment No. 1, on Article 12: Equal recognition before the law (Adopted 11 April 2014).
問題:臺灣是否應該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廢除替代決策(substitute decision making)制度? I 
第15週
6/01  官方文件: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General Comment No. 1, on Article 12: Equal recognition before the law (Adopted 11 April 2014).
問題:臺灣是否應該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廢除替代決策(substitute decision making)制度? II 
第16週
6/08  撰寫期末報告週 
第17週
6/15  期末報告繳交截止日